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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粮食局

根据《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》,设立省粮食局,为省政府直属机构。
    黑龙江省粮食局主要职责是:
    (一)贯彻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行业管理法规,制定全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。
    (二)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,编制全省粮食总量平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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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,参与提出进出口计划,研究拟定全省粮食流通政策、制度和法规草案;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公共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,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。
    (三)综合、分析、预测我省粮食生产形势、动态,提出我省年度粮食总量平衡计划;调查研究粮食生产、流通中的问题,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,为省政府制定粮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。
    (四)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、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、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在监督检查过程中,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量和收购、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。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,依法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、销售、库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进行统计。
    (五)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储备粮的收购政策和办法,组织指导储备粮的收购,落实国家收购农民余粮政策,协调农村粮政工作。贯彻国家收购价政策,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粮食收购价执行预案。 [1]
    (六)负责救灾粮和军队用粮的管理和供应;代省政府管理省级储备粮,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库存、质量和。
    (七)负责协调省内粮食产销区之间的平衡、调剂,省际间粮食调运及必要的潮粮疏散等,组织开展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。
    (八)指导全省粮食系统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;监督检查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。
    (九)贯彻国家粮油盐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,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油盐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粮价监控。保障粮食有序流通,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销售,协调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工作。
    (十)研究制定全省粮食收购、储存、加工的网点布局规划;提出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计划,指导协调并组织落实。 [1]
    (十一)指导全省粮食系统重大科技开发、技术引进、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,指导全行业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工作,协调全省粮油加工工作。
    (十二) 拟定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,并组织实施。负责全省粮食行业管理,推进企业改革,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,为粮食企业深化改革、搞活经营、科学管理、科技进步,提供指导、信息、咨询、培训等项服务。配合当地,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扭亏解困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。
    (十三)指导全省粮食系统职工教育、技能培训以及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。
    (十四) 完成省政府、国家粮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