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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粮食局

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、行业指导,监督粮食流通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;依照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、储存、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,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    (一) 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;研究起草粮食流通和市级储备粮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。
    (二) 研究拟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、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,地方粮油储备计划及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;根据需要,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;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及仓储、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。
    (三) 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、总体布局以及收购和轮换计划,并督促实施;负责协助监督管理国家及省级储备粮、保管、轮换等;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;建立市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,协调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。
    (四)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;执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价和销售限价,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市场;指导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;负责社会行业统计工作;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;负责执行军粮供应政策,保障驻肥部队军粮供应。
    (五) 指导和帮助解决灾区、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;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、省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。
    (六) 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,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库存、质量和,监督执行粮食储存、运输的技术规范;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落实粮油质量标准和检测制度。
    (七) 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;研究制定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、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;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,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审计和监督,定期审核资产、负债和损益。
    (八) 贯彻落实国家、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,审核有关粮食经营资格,拟定全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,并报市政府批准。
    (九)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