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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州市粮食局

鄂州市粮食局是市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
    一、主要职能
   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;具体落实粮食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;制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、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;研究提出全市粮油流通产业政策、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;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,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,着力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,促进粮食企业又快又好发展。
    (二)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;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;指导粮食产销合作,组织粮食品种、数量的余缺调剂;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价格管理和调控;制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,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。
    (三)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,承担市级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;制定全市粮食流通、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;负责对粮食收购、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。
    (四)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,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、政策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;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;承担全市范围内军粮供应网点的管理、协调、指导工作。
    (五)制定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编制全市粮食流通、仓储、加工设施建设规划,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,加快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,建立和完善全市粮食流通市场体系。
    (六)指导和推进全市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、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;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。
    (七)拟订全市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,提出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;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、销售、储存、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、工业用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;建立粮食经营台账,报送粮食购销、储存、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,落实粮食和库存量;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、储存、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,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    (八)负责贯彻执行粮食质量的监管,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,并监督执行;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建设,负责全市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;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;组织粮食收购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,发布粮食质量信息。
    (九)指导全市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统计法规,制定全市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,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全市粮食财务报表,组织落实全市粮食财务挂帐的处理工作;受市政府委托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经营和监管。
    (十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;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;依法发布粮食消费、价格、质量等信息。
    (十一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。